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时间:2017-09-28
科研事业单位章程是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科研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为指导和规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保障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规政策,就推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在章程制定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
(二)依法制定原则。制定章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战略规划,符合科技创新、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现有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办法,依照中央编办、举办单位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
(三)促进创新原则。章程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保障学术自由,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色,有利于科研事业单位发挥自主性、扩大自主权,探索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引领和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四)条文规范原则。章程应当内容清晰、表述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界定举办单位与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科研人员等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章程内容
(一)基本内容。章程应载明科研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科研事业单位的宗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科研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要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机关等;科研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和办法;科研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订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生效时间;以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院所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院所长全面负责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要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三)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理事会,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互相分离、协调运行。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要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专项工作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设置上述专项工作委员会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等,以及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等,并规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序。
(五)职工大会。章程应规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全体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六)科研管理制度。章程应规定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管理的重要事项。按照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出台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措施。
(七)人事管理制度。章程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
(八)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明确规定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
三、制定程序
(一)组织起草。科研事业单位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二)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的意见。涉及科研事业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三)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做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交院所会议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四、审核修订
(一)章程报送。章程经审议后,报送举办单位审核。提交材料包括:审核申请函、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说明。
(二)审核修改。举办单位应对章程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举办单位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及其他不宜核准情形,或应做重大修改的,举办单位可以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
(三)正式发布。科研事业单位应将举办单位核准的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四)章程修订。科研事业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举办单位审核。科研事业单位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重新发布章程,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涉密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等有关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是推动现代院所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科研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章程制定工作。举办单位应推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履行章程,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不执行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对科研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宣传贯彻。科研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章程,并配备解读说明,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营造学章程、守章程、依章程办事的良好氛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单位加强对章程制定工作的交流宣传,选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作出规定,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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