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粮食价格政策演变

  • 时间:2016-09-08

亢霞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粮食价格的变动情况大体是:新中国成立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基本上是自由定价;1953年~198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统购、统销价格由国家制定,而且全国基本上是一个价格,购销价格长期倒挂;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价由国家制定。1991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统销价格,1992年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同时调整粮食统销价格,实现了购销同价。1992年下半年,各地以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为内容的粮改步伐加快,到1993年下半年,全国除西藏外,相继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粮价放开后不久,全国粮价波动,国务院决定对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实行限价政策。1994年,国务院大幅度提高定购价和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同时把国家定购粮的收购价和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收归国家统一制定。1997年中央决定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1998年粮食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之后逐步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降低保护价格水平,至2004年全面放开,并决定对重点地区、重要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从2005年起,国家相继在稻谷和小麦主产区对稻谷、小麦两大品种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在规定时间内,敞开收购,价格还是由国家制定。2008年以来,国家又相继对玉米、大豆、油菜籽和稻谷、小麦实行临时收储政策,制定了临时收储价格。2009年又实施了油菜籽、大豆、玉米的补贴收购政策。从不同历史时期来看,主要分为8个阶段。

1.19491952年,实行在国营粮食商业主导下的自由购销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权面临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场粮价剧烈波动的严重局势,为稳定物价,恢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决定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加强公粮的统一管理和调拨。针对当时粮食市场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情况,在对粮食实行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强公粮征收,加大对市场抛售力度,巩固国营粮食商业的主导地位。公粮不仅对国家掌握粮食,控制粮价涨势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1950年的财政概算中,公粮收入仍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1.4%,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19531978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

这一时期的粮食价格政策经历了基本稳定、稳步提高和谨慎不动阶段。在国民经济胜利恢复后,从1953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时期。为妥善解决粮食问题,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生产粮食的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粮食收购量、供应量和收购价格、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

1955年,国家对农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19581965年,先后4次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1958年全国平均提高3.1%1960年全国粮食统购价提高了2.6%1961年,全面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5.3%1965年全国粮食统购价提高1.5%1965年与1957年相比,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35%。除了提高粮食统购价外,在19601965年还实行了加价奖励、奖售工业品的办法。195819613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时,销价未动,出现了购销价格倒挂问题。19631965年先后两次调整粮食销价。1966年全面调整粮价,统购价提高17.1%,统销价提高后,对职工实行价格补贴。此后的十年“文革”时期,为稳定物价,对物价的调整十分慎重。除19711978年将大豆购价分别提高9%23.4%1972年为支持小杂粮生产需要提高了荞麦、红小豆、绿豆的购价外,稻谷、小麦等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12年未作调整。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粮食价格具有明显的工农产品剪刀差,但这种粮食价格政策对计划经济时期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活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19791984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改革粮食流通体制

1979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由原来按统购价加30%改为按新统购价加50%。全国6种粮食(小麦、籼稻、谷子、粳稻、高粱、玉米,大豆因1978年提了价,这次幅度很小)的统购价格,由平均每百斤10.64元提高到12.86元,实际提价幅度达到了20.86%1981年为促进大豆生产,进一步满足国内消费和出口需要,又决定大豆统购价提高50%,同时取消超购加价。而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增加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的经济负担,规定除供应农村的奖售粮、饲料粮、种籽粮等实行购销同价外,对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的口粮、工商行业计划内用粮以及农村缺粮户和经济作物区的统销粮的销售价格一律不动。由于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购销价格再次出现倒挂,加上超购粮食数量越来越多,经营量逐年扩大,国家财政对粮食的补贴不断增加。到1984年国家财政对粮油净补贴209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4.3%

这一时期,国家对粮食实现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政策,对调动广大农民增产粮食和交售余粮的积极性,改变粮食生产发展缓慢、产需矛盾尖锐的困难局面,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4.19851992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比例计价办法,稳步提高粮油购销价格

1985年开始,我国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改变农村粮油购销倒挂的状况。合同定购的品种是小麦、稻谷、玉米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的大豆,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办法,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购销。此后,国家数次调整和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逐步缩小计划调节范围,扩大市场调节范围;提高粮油合同定购价格和统销价格,使粮油定购价逐步接近市场价,逐步改变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状况;充实粮油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以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1991年,国务院决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全国平均统销价每公斤提高0.2元;6种食用油(花生、大槽芝麻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茶籽油、豆油)实行购销同价,全国平均每公斤提高2.70元。倒挂部分和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给予补贴,同时对职工给予适当提价补偿。每个职工每月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提高6元。对专项储备粮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1992年,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定购价格基础上,分品种全国平均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提价额为:小麦6元、粳稻5元、籼稻3元、玉米3元、大豆价格不做调整。同时按照购销同价原则,提高粮食统销价格,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的统销价格平均每公斤提高0.22元,并对职工给予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这一时期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实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市场调节部分逐步扩大,价格改革有了重大发展。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和统销价格、实行粮食经营和价格“双轨制”、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开展有组织的余缺调剂、搞活粮食流通,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粮农的生产积极性、调动地方粮食种粮抓粮积极性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5.19931995年,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积极探索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改革路径

1993年,国务院决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取消国家食油收购计划和食油定量供应政策,取消食油指令性调拨计划。同时,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护价的制定以弥补生产成本并有适当利润,有利于优化品种结构,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为原则。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保护价格水平,在条件具备时向支持性价格过渡。保护价的实施范围限于原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由于1994年稳定市场、抑制通胀的压力较大,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管理,粮食价格改革步伐放慢。1995年,国务院又恢复并强化了定购政策,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粮食事权,搞好两级总量平衡;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并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中央粮食调节管理系统。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彻底结束了近40年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对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6.19962000年,推行“四分开一完善”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实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1996年,中央决定从当年新粮上市起进一步提高粮食定购价格,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粮食定购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价。国家定购的中等标准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种粮食收购价格由每公斤1.04元提高到1.48元,提价0.44元,提价幅度42.3%。同时国家稳定和降低化肥销售价格,从多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当年我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1万亿斤大关,粮食供给形势明显好转。1997年,在粮食丰收情况下,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1998年提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对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粮食定购价格的确定和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9年,针对我国粮食已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粮食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优质品种相对不足,一些粮食品种销售不畅,库存大量积压,财政补贴负担过重的状况,国家对东北春小麦、南方早籼稻、长江以南的小麦等一些品质差、不适合市场需求的粮食品种采取当年调低保护价第二年退出保护价的办法。调低玉米收购价保护价格,玉米定购价格调低到保护价水平。中晚稻的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保护价基本稳定在1998年水平。2000年,进一步扩大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将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河北东部、山西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和长江流域以及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同时对北方冬小麦(标准品,下同)收购保护指导价格为每公斤1.141.18元,并对省际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作出了安排。

这一时期粮食丰收、市场粮食价格较低和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压力较大的情况,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重点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

7.20012003年,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推进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2001年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主销区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央财政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完全包干给地方,真正建立起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省长负责制;粮食主产区继续发展粮食生产,在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前提下,赋予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策的权力,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八个粮食主销省(市)率先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安徽、湖南、湖北、内蒙古、新疆五个粮食主产省(区)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在全省范围或省内部分地区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河北、河南、吉林、辽宁、江西五个省在坚持保护价制度的同时,在省内部分地区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或价内补贴,在实行直接补贴的地区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黑龙江、山东、四川、陕西四个省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放开省内部分非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产销平衡区的广西、重庆、云南、贵州、青海五个省(区、市)也实行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粮食收购价格在销区放开和在主产区进行放开试点,为在全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8.2004年以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支持保护政策

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对重点地区、重要粮食品种实行了最低收购价政策。2005年以来,根据市场价格是否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情况,分别在不同地区启动了相关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2008年连续调高了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扩大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实施范围。2009年、2010年,国家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目前,国家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产区是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湖北、安徽6省;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产区是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

为保护玉米、大豆、油菜籽产区农民利益,国家实行临时收储政策,制定了临时收储价格,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加大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中央储备大豆、菜籽油收储力度,对17个省份的中央大型和地方油脂加工企业托市收购油菜籽给予补贴,对内蒙古和东北三省一定规模以上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大豆给予补贴,对南方16个饲料消费省份定点企业和中央到东北三省和内蒙古采购玉米给予补贴。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了种粮农民的收入,体现了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也为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打下了实践基础。

回顾我国粮食支持政策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我国粮食价格改革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每一次的粮食价格改革都是在考虑当时国民经济整体状况、粮食形势、种粮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等众多综合因素下做出的慎重决策。不同历史时期的粮食价格政策对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不同时期粮食价格政策的顺利衔接,实现了从严格的粮食供应数量管理和价格管控向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调节粮食市场转变,初步建立了价格支持、补贴支持与产业支持等相结合的粮食价格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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