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酱
- 时间:2016-09-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酱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花生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1532 花生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GB/T 17376-2008,ISO 5509:2000, IDT)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17377-2008,ISO 5508:1990, IDT)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LS/T 3220-XXXX 芝麻酱
3 术语和定义
3.1 花生酱 peanut butter
花生仁经筛选、焙炒、脱皮、分选、研磨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3.2 感官 sense
以人的感觉为基础,通过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对花生酱进行的综合检验。
3.2.1 色泽 colour
由光作用于人眼的除形象以外的视觉特性,是指花生酱本身具有的颜色。
3.2.2 气滋味 odour and taste
由挥发性物质刺激于人的嗅觉器官和可溶性物质刺激人的味觉器官而引起的主观反应,是指花生酱的综合气味、口味和滋味。
3.3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克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100克油脂中过氧化物的克数。
3.4 细度 fineness
花生酱颗粒总体的粗细程度。在规定条件下筛分,各规定筛层的物料所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3.5 脂肪含量 fat content
亦称“乙醚(石油醚)浸出物”。花生酱中能溶于乙醚、石油醚物质的含量。
3.6 蛋白质含量 protein content
花生酱中含氮物质所占试样的质量分数(%)。
3.7 灰分 ash content
花生酱经高温灼烧后残留物的含量,主要是矿物元素的氧化物和微量难以氧化物质的含量。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
应符合GB 1532中花生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
4.2 质量指标见表1。
4.3 食品安全要求
4.3.1 应符合GB 2716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4.3.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 不得添加其它非食用物质。
4.3.3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
4.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4.3.5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4.3.6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4.3.7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产品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g。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按LS/T 3220-XXXX附录A执行。
5.2 酸值检验:按GB 19300-2014附录B执行。
5.3 过氧化值检验:按GB 19300-2014附录B执行。
5.4 水分检验:按GB 5009.3执行。
5.5 细度检验: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5.6 脂肪检验:按GB/T 5009.6执行。
5.7 蛋白质检验:按GB 5009.5执行。
5.8 灰分检验:按GB 5009.4执行。
5.9 菌落总数检验:按GB 4789.2执行。
5.10 脂肪酸组成检验:按GB/T 17376、GB/T 17377执行。
6.1 抽样方法
按照GB/T 22165中7.3检验组批和抽样的要求执行。
6.2 出厂检验
6.2.1 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6.2.2 按本标准4.2和4.3.7中菌落总数的规定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6.3.2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检验。
6.4 真实性检验
花生酱的固形物和油均不得检出其他植物成分。花生酱中油的脂肪酸组成检验结果与本标准附录B中表B1的规定不符合时,可用生产该批产品的花生原料进行检验,佐证。
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质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表1规定时,按不合格判定。
7 标签、标志
7.1 应符合GB 191、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8 包装、储存和运输
8.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并能遮光、防潮。
8.2 储存
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通风的地方,不应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储,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
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
8.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搬运应轻搬、轻放,防止受潮,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使用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花生酱细度的检验方法
A.1 仪器
A.1.1 电热鼓风干燥箱;
A.1.2 天平:感量0.1mg;
A.1.3 100目标准检验筛;
A.1.4 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
A.1.5 烧杯:1000mL;
A.1.6 滤纸。
A.2 操作步骤
称取试样100g,置于1000mL烧杯中,逐渐加水,不停搅拌,加水至800mL,使花生酱呈乳状液态,然后全部倒入100目标准检验筛中,过筛。用水冲洗烧杯并倒入标准检验筛中,直至筛中流出的水清为止。将筛中残渣移入预先干燥恒重的滤纸上,多余的水滤尽后,放入105℃干燥箱内干燥2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0.5h,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注1:前后两次质量不超过2mg,即为恒重,两次恒重值在最后计算中,取最后一次的称量值。
A.3 结果表示
细度(X)以质量分数表示,按式(1)计算。
式中:
X ——样品的细度,%;
m1——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至恒重的残渣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花生酱中油的脂肪酸组成
花生酱中油的基本组成见表B1。这些组成表示了花生酱中油的基本特性,当被用于真实性判定时,仅作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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